器官捐献

ORGAN DO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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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流程
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  版权所有  发布时间:2016-10-08


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流程图

一、报名登记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愿意身故后无偿捐献器官者,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住院地的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办理捐献意愿登记手续。填写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统一制作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建议征得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近亲属的同意),填好后可邮寄、传真或面交至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由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向报名登记者颁发统一制作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卡”,并负责将自愿捐献者相关资料录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系统,并保存原始资料。

二、捐献评估

当潜在捐献状态出现后,如果本人曾经有捐献意向或家属有捐献意向,则可以由家属或医院的主管医生联系所在医院的信息员或协调员,并上报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省级红十字会)。开展器官捐献的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派专职协调员和评估小组前往潜在捐献者所在医院开展工作,医院及所在地红十字会应派专职工作人员予以协助。尚未开展器官捐献工作的省份若发生捐献案例,省级红十字会应向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上报,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协调其他已开展捐献工作的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协助完成后续工作。

三、捐献确认

经评估,应符合器官捐献相关标准,在协调员见证下,由捐献者家属代表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捐献者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均应签字确认,或委托代表签字确认。专兼职协调员负责收集捐献者的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明)、结婚证、死亡证明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等文件资料复印件,并上报捐献者所在医院伦理委员会和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按照《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指南》和死亡判定标准及程序的规定,捐献者的死亡由所在医疗机构判定。

四、器官获取

在捐献确认工作完成后,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派器官获取组织按捐献意愿实施器官获取工作,并摘取《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中同意捐献的器官或组织。专职协调员见证获取过程。获取的器官应按照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保存和运输。

五、器官分配

根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制订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专职协调员监督见证分配过程。器官移植完成后,由器官捐献协调员或器官移植定点医院向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报告器官接受者的相关资料,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完成登记表》,上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六、遗体处理

从事人体器官获取的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捐献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遗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捐献的器官(组织)外,应当恢复遗体原貌。对于有遗体捐献意愿的捐献者,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协助联系遗体接收。对于没有遗体捐献意愿或不符合遗体接收条件的捐献者,由所在医疗机构将其遗体移交其家属,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七、缅怀纪念

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应向捐献者家属颁发捐献证书,将捐献者的信息铭刻在器官捐献纪念碑、纪念林、纪念馆或纪念网站上,并为捐献者家属提供缅怀亲人的场所,组织开展悼念活动,缅怀和纪念器官捐献者。八、人道救助各省(区、市)根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对贫困捐献者家庭的人道救助办法。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委托代理人可向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书面提交困难救助申请,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对其家庭贫困情况评估核定后,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

八、人道救助

各省(区、市)根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对贫困捐献者家庭的人道救助办法。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委托代理人可向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书面提交困难救助申请,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红十字会)对其家庭贫困情况评估核定后,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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