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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  版权所有  发布时间:2016-03-03

晋文明委[2007]5号

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2007年1月24日省文明委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规范文明和谐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文明和谐单位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文明和谐单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是由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多种形式的和谐创建活动,在同行业中效益显著、成绩突出、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单位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和谐单位的创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建设和谐文化为基本内容,以培养“四有”新人、提高员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主要任务,以广泛开展文明处室、文明班组、文明车间为活动载体,积极引导创建单位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社会行为,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标准

第四条文明和谐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创建工作扎实。党政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工作目标明确,组织健全,措施落实,员工广泛参与,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形成全体员工共建共创共享的和谐局面。

(二)坚持科学发展,两个效益显著。单位各项主要经济技术质量指标居于全省同行业的前列,业务实绩居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单位产值耗能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社会形象好,群众满意率高。

(三)管理规范科学,工作秩序优良。单位内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内务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综合治理措施落实,连续三年未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重大经济案件,未发生重大生产事故和公共安全事故。

(四)民主风气浓厚,人际关系和谐。单位内风清气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务、政(厂)务、财务公开制度落实,工会组织健全,职工利益诉求渠道畅通,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干群关系、劳资关系、人际关系融洽和谐。

(五)单位环境美观,社会形象良好。单位生产生活环境建设良好,建筑设施规划合理,绿化美化工作达标,职工工作环境和对外服务环境洁净、大气、美观,建有相应规模的图书阅览室、文化活动室和体育活动设施。积极参与驻地政府部门和有关团体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单位文体设施为驻地未成年人开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章 申报与评选

第五条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申报要具备下列条件:

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凡达到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创建标准,并连续两届保持市级文明和谐单位称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可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所在地或系统文明办申报。

第六条在申报年度前两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参与申报: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违法经营、违规操作,严重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

(三)主要领导干部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受到计生部门通报的;

(五)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环境受到重大破坏或本单位辖区环境污染严重环境质量恶劣的;

(六)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发生群众性事件、损害安定团结,对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对邪教组织打击不力,员工参与邪教活动或其它危害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的;

(九)弄虚作假,蓄意骗取荣誉的。

第七条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的评选按照归口申报、择优推荐、社会公示、检查验收、审核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归口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可在评选年度的第一季度向所在县(市、区)或省直各系统文明委提出申请。

(二)择优推荐。各县(市、区)文明委、省直各系统文明委按照省文明办确定的推荐比例要求,择优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省直各系统推荐时要征求单位驻地(县、市、区)文明委的意见。推荐工作在评选年度的五月底前结束。

(三)社会公示。各市文明委和省直各工委文明委在正式受理各县(市、区)和省直各系统推荐报告五日内,要按照省文明委要求,责成申报单位在明显位置张贴省文明委统一印制的申报公示卡(为时30天),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集中的单位,不得推荐。

(四)检查验收。省文明办依据《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考核细则》,于评选年度的第三季度组织专人对推荐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五)审核评选。省文明办在检查验收的同时,以适当方式向文明委成员单位和省直相关主管部门征询意见,提出省级文明和谐单位表彰建议名单,报省文明委审议。

第八条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届。每届荣誉保有期为两年。欲获得下届文明和谐单位荣誉称号需重新申报。连续两届保持省级文明和谐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省级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和国家级文明单位称号。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九条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全委会审议批准受表彰的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名单,由省文明委召开全省精神文明建设总结表彰大会,正式命名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条获得“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可在命名当年对单位职工进行一次性物质奖励。“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两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奖金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总额。奖金由发放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章 创建管理

第十一条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市、各工委文明办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对于工作停滞不前的单位,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并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要查明情况,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

第十二条撤销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荣誉称号由省文明委决定。被撤销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十三条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各市、各工委文明委和省文明办通报备案。单位如遇重组、撤销、分设、合并,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的牌匾应悬挂于单位明显位置。各单位一般只悬挂最高一级机关命名授予的奖牌。对于届中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由推荐部门负责收回“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牌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省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市、省直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04年颁发的《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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