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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 自治区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署要求,自治区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专班整理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政策性文件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汇编 ( 一 ) 》,为全区做好医药领域 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 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 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由于严重 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 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 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 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 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 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 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 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以行贿论处。因被 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 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 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 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 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 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 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 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 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节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 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 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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