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是指作业环境中接触有刺激和(或)致敏作用的职业性因素所致急慢性皮肤炎症性疾病。
化学因素是主要的致病因素,溶液,粉尘,烟气等均可引起本病。
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皮损发病部位、临床表现及动态观察结果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
需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
排除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
一、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
急性皮炎呈红斑、水肿、丘疹,或在水肿性红斑基础上密布丘疹、水疱或大疱,疱破后呈现糜烂、渗液、结痂。自觉灼痛或瘙痒。
慢性改变者呈现不同程度浸润、增厚、脱屑或皲裂。
实例
a)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b) 自接触至发病所需时间和反应程度与刺激物的性质、浓度、温度、接触方式及接触时间有密切关系,接触高浓度强刺激物,常立即出现皮损。
c) 在同样条件下,接触者常有多人发病。
d) 皮损局限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
e) 病程具自限性,去除病因后易治愈,再接触可再发。
二、职业性变应(过敏)性接触性皮炎
皮损表现与刺激性接触性皮炎相似,但大疱少见,常呈湿疹样表现。自觉瘙痒。
a)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b) 初次接触不发病,一般情况下自接触到致敏约需 5 d~14 d 或更长,致敏后再接触常在24 h内发病。皮肤反应程度与致敏物的致敏强度和个体素质有关。
c) 在同样条件下,接触者仅少数人发病。
d) 皮损初发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或不清楚,可向周围及远隔部位扩散,严重时泛发全身。
e) 病程可能迁延,再接触即能引起复发。
f) 以致敏物做皮肤斑贴试验常获阳性结果。
治疗原则
1.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致病物。
2.暂时避免接触致病物及其他促使病情加剧的因素。
3.按一般接触性皮炎的治疗原则对症治疗。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
版权所有: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 山西省职业病医院 晋ICP备16008008号
Copyright © The second people's Hospital of Shanxi , Occupational disease hospital of Shanxi